3号,江明昌,48岁,坐在第二排右侧靠过道位置。
他就是倪平地口供中提到的,那个携带了鞭炮和白酒、准备进城为儿子筹办婚礼的乘客。
其余死者,身份尚在核实中。”
会议室里响起一片快速记录的“唰唰”声,每个人都在努力消化这些复杂而残酷的信息。
支队长周忠安放下笔,看向谭洪,问出了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:
“谭法医,你刚才说,爆炸物就在沈文竹正前方引爆。
那有没有可能,是这个沈文竹自己,策划并引爆了爆炸物?
换句话说,她是不是自杀,或者同归于尽?”
谭洪推了推眼镜,严谨地回答:
“从纯粹的尸体损伤形态和位置关系看,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。
但要认定是自行引爆,需要结合其动机、是否有操作爆炸物的知识和条件、以及现场是否有其操纵引爆装置的证据。
这些,单靠法医病理学,我给不了确切的答案。”
周忠安皱了皱眉,转向负责调查沈文竹背景的牛年:“沈文竹的家属呢?联系上了吗?什么反应?”
牛年立刻站起身汇报:“已经通知了。她丈夫赵永贵在栗岭县,因为爆炸案班车停运,暂时滞留在县局。
我们已请求县局同志先进行初步询问并稳住他。
她父亲沈儒,年老多病,目前住院,意识时好时坏,无法完成系统问话。
母亲已去世。
沈文竹与赵永贵结婚约十年,没有子女。”
周忠安看了一眼栗岭县局的蔡大队。
蔡大队会意,立刻说:“我马上安排可靠的人,开车把赵永贵送过来,由市局同志主导深入询问。”
周忠安点点头,环视会议室:“既然直接证据不足,那我们就先从可能性讨论起。
目前,沈文竹自行引爆,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方向。大家有什么看法?”
此言一出,会议室里顿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。
持【自行引爆】观点的警员占多数,他们的理由很直接:
“这就像手榴弹,你得拿在手里,拉到面前,拔掉保险销才能扔出去或者同归于尽。
爆炸物就在沈文竹正前方炸了,她如果不是操作者,很难解释为什么离爆心那么近。
如果是别人扔的或放的,她本能会躲,损伤可能不会这么正。
没有其他外力强迫或控制的迹象,那她自己动手的可能性就很大。”
持反对或谨慎态度的警员也不少,他们反驳道:
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她是自行拔掉了什么保险销或者按了按钮!
也可能是爆炸装置就放在她面前的行李架上,因为车辆颠簸、或者别人无意触碰引发了爆炸,她只是离得最近最倒霉!
【故意引爆】是主观行为,需要证据链证明她有这个意图和能力。
现在只有位置关系,这不够!
而且如果是自杀或同归于尽,为什么选在早班车上?还带着个大包裹?这不合常理!”
双方各执一词,谁也说服不了谁,争论的焦点在于对【故意】的认定缺乏直接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