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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3章 万历四年的京察序章(第2页)

一是近年有被弹劾记录者;

二是考绩平平却升迁迅速者;

三是涉及钱粮、刑名等要职者。

核查完毕,考功司会商文选司,根据覆核结果,初步拟定官员的处置建议。

称职者留任或拟升,平常者留任或平调,不称职者拟降调,贪酷者拟革职并移交法司。

第三阶段为廷议核定。

吏部将覆核后的考语册及处置建议呈送内阁,由内阁召集九卿科道官员进行廷议。

廷议中,各部院堂官可对本部门官员的考语提出异议,科道官亦可就整体考察情况发表意见。

经过廷议辩论,形成相对统一的核定意见。

此过程实为朝廷各派系力量的博弈,常伴有激烈争议。

核定后的名单及考语,由吏部整理成总册。

第四阶段为皇帝裁决。

吏部将总册呈报皇帝御览。

皇帝通常会在平台或文华殿召见内阁辅臣、吏部尚书、都察院左都御史进行最终商议。

皇帝有权对任何官员的处置做出更改。

裁决后,由皇帝用玺,下发圣旨。

圣旨明发后,京察结果即生效。

吴岳另起一段,写处置的执行。

处置分为几类:

称职者,其中尤异者可获「赐宴礼部」、「加俸一级」或优先升迁。

平常者,留任原职或平调闲曹。

不称职者,降级调用,通常调往边远或事务简少的衙门。

贪酷者,革职为民,情节严重者交刑部或都察院问罪。

不过大明历代京察,执行至今,已经很少会察出贪酷官员了,甚至有些年度连不称职的官员都没有。

所有处置均由吏部文选司具体执行,发放调令或革职文书。降调、革职官员须在限期内离京赴任或还乡。

京察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,京察结果一旦被皇帝确认,就再也没有更改的可能,即使是觉得不公平,也需要先接受惩罚。

而京察,也是科道展现权力的时候。

这就是「拾遗」制度。

在京察结果公布后,科道官可对已通过考察的官员进行「拾遗」弹劾,指其有隐蔽之过。

被「拾遗」者,常遭革职或降调,此制为防止考察遗漏。

这也是科道的一项重要权力,所以每次京察的时候,京官见到科道官员都会颤颤。

所以大明历代的京察,往往成为争权夺利的舞台。

内阁首辅或权臣常借京察之机排挤政敌,安插亲信,故每临京察,京官往往人心惶惶,各派系活动频繁。

嘉靖朝「大礼议」后,京察中的党争色彩尤为明显,乃至出现「星火未及,而雷霆先至,考语未定,而去留已分」的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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